2021年上半年税费优惠政策汇总


1、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政策提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政策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政策提示: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公告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提示:本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政策提示:本办法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及其测试赛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政策提示: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提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政策提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政策提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政策提示: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政策提示: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政策提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政策提示: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政策提示:对《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所称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予以公告,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政策提示:对《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予以公告,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3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7号)



4进出口税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政策提示: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政策提示:本通知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


【政策提示:本办法有效期为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0号)


【政策提示: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政策提示: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政策提示: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政策提示: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信息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外,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岛内居民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可选择返岛提取,返岛提取免税品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



指引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政策提示: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问题留言

MESSAGE

联系我们

CONTACT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208号美联大厦B座2609室
电话:024-31352699/ 15998809071
微信:15998809071
邮箱:1092482336@qq.com
扫一扫
进入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沈阳益达华财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辽ICP备11008896号-1     网站建设:网势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