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公告》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由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公告》进一步细化了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关执行口径,明确了办理退税手续和需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部门服务征管举措。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均可适用该项政策。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
《通知》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