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汇总

1. 哪些企业需要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怎么计算?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怎样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问题留言

MESSAGE

联系我们

CONTACT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208号美联大厦B座2609室
电话:024-86205901/ 13019376077
微信:13019376077
邮箱:1092482336@qq.com
扫一扫
进入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沈阳益达华财务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辽ICP备11008896号-1     网站建设:网势科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