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看到今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发布,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那是不是所有行业的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在享受范围内。
政策解读: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以上的企业。
负面清单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答:符合条件的人员人工费(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均可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人员人工费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问:亏损企业开展了研发活动,发生得研发费用是不是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亏损企业开展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解读:
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亏损企业而言,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能享受相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会计核算健全
(2)实行查账征收
(3)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4)属于文件规定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5)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
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问:只用成功的研发活动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失败的研发活动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 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怎么理解呢,只有本企业的研究人员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费用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可加计扣除。
政策解读: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问: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费用可以全额加计扣除吗?
答: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扣除基数。
政策解读: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吗?
答:企业在预缴申报第2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解读:
为使企业尽早享受到优惠,从2023年开始,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末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瑜伽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末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