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情况下申请办理纳税信用补评?
(一)纳税人不予评价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02 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
03 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
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解除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申请补评
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通过补评申请参与信用评价后,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一般不得再转为不参评。
(三)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参与信用评价后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2、什么情况下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内申请该年度纳税信用复评。
3、什么情况下申请纳税信用复核?
如果您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例如2024年2月,纳税人对其2023年度评价指标(2023年当前年度评价方案采集到的指标)有异议,可以在2024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纳税信用复核。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