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达华财务
初创企业财务专家
8 月 1 日,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皇姑区对外发布了 《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因强力的扶持力度和优渥的奖励政策,吸引了众多企业高度关注,被称作 " 皇钻十六条 "。政策共分为总部经济、商务楼宇、科技创新产业、军民融合产业、金融业和人才保障六大部分,共计16条内容。
发布会现场,沈阳清办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代表从皇姑区相关负责人手中拿到了 380 万元和 306 万元的政策兑现转账支票,首享政策红利。
目前,皇姑区出台详细的实施细则,具体说明了申请资格、认定标准、审核流程、负责部门、所需要件、兑现方式等一系列内容。相关政策说明在皇姑区政府门户网站、皇姑招商微信公众号里向社会全面公开,方便企业查询。
值得关注的是,在 " 皇钻十六条 " 中,将设立5000万元专项资金保障政策兑现。近期将在皇姑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产业政策兑现窗口,方便企业家朋友们进行产业政策兑现。
皇姑区“皇钻十六条”
产业创新发展政策
第一章 总部经济
第一条在皇姑区新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金融总部除外),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5亿元(含)—10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含)—5亿元的补助3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补助200万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补助100万元。
第二条在皇姑区新注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金融总部除外),五年内不转出皇姑区,其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补助金额按4:3:3比例分3年给付;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二章 商务楼宇
第三条租用商务楼宇且符合皇姑区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年入区库税收不低于300万元,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年入区库税收不低于500万元,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最高补贴年限3年,补贴实行“1+2”模式,即第一年给予房租补贴,自第二年起,视贡献情况确定继续或中止房租补贴支持。
第四条经认定为商务楼宇,认定当年税收总额首次达到1亿元。按照该楼宇相比上一年度入区库税收增量部分的20%,给予楼宇授权经营者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五条已认定为商务楼宇且税收总额已达到并持续超过亿元,从首次达到亿元的次年开始,按照该楼宇相比上一年度入区库税收增量部分的10%,给予楼宇授权经营者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科技创新型产业
第六条对进入沈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首次认定的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区扶持资金,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区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瞪羚企业认定标准,对纳入区瞪羚企业培育计划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
第七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皇姑区新设立,且符合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研发机构,在上级扶持政策基础上,按照上级经费补助的30%给予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皇姑区企业的研究机构被新批准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或检测中心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新批准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新批准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符合皇姑区主导产业方向的,一次性给予奖励8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获得市科技局补助资金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市科技局补助资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被科技部新评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经费奖励。
第四章 军民融合产业
第九条对实际缴纳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新注册落户皇姑区的军民融合企业,年入区库税收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户10万元的扶持资金;鼓励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以上军民融合企业,获得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每户2-3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对在皇姑区注册、有固定场地并实际经营的军民融合企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补贴,办公类补贴200元/㎡/年,科研生产类补贴300元/㎡/年;形成军民融合特色园区的,房租补贴统一给予园区运营单位。
第十一条 对在皇姑区注册并生产的军民融合类工业企业,当年晋升规模以上企业的每户奖励5万元,认定为新兴产业的再奖励5万元;对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超20%的军民融合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其中年工业增加值增量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每超过1000万元奖励3万元的比例给予追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金融业
第十二条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1%给予补助,最高1500万元;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或引进的实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开办费补助,最低200万元,最高400万元;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开办费补助最高200万元;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营业部给予最高100万元开办费补助;享受本条政策的金融机构,其开办费用支出低于相应补贴额度的,按实际开办费用额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对在皇姑区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金融管理总部、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支行、支公司、营业部等,凡在皇姑区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建设或购买不动产形成的固定资产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其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最高每平方米500元给予租房补贴。享受本项政策的金融机构最高补助(贴)不得超过其年度区库贡献。
第十四条对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买壳上市;企业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以及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给予最高7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经沈阳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分阶段每户最高补贴280万元;对于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经沈阳市金融办认定、备案后,分阶段每户最高补贴80万元。
第六章 人才保障
第十五条对在皇姑区注册且年入区库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照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企业年入区库纳税额每达到1000万元可推荐1人)按照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10%予以薪酬奖励,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在皇姑区注册且年入区库纳税额达到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并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照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每个企业推荐不超过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8%予以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皇姑区注册并经区政府认定年入区库纳税额达到100-500万元(含100万元)、且当年度入区库纳税额增长20%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照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每个企业推荐不超过1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予以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工资薪金所得在皇姑区纳税,且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高薪酬类人才,按上年度在皇姑区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对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对皇姑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由区政府统筹衡量,颁发书记、区长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皇姑区注册的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且享受以上产业政策的企业、区相关部门确认的重点招商项目,按照《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提供支持。
以上各项政策条款不可兼得,对同时符合享受两个以上扶持政策的,只按其中最高扶持政策核定补助(补贴),且补助(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入区库税款形成的区财力总额(科技创新产业、高管薪酬奖励除外)。
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解决;本政策自2018年8月1日发布实施,暂行一年;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分别由区商务局、科技局、经信局、金融办、人社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实施办法(细则)负责解释;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