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经销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事项告知书》,了解具体情况。如果您是加油站或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的经销企业,您对同一类别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不得大于购入数量。2018年3月10日前,您应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同时,请您关注我省国税系统的门户网站、辽宁国税纳税服务公众号,或通过主管国税机关、12366呼叫中心、技术服务单位了解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通情况、培训通知。
省局将于2月26日-2月28日对税控系统发票开具模块进行升级,您若需要开通成品油发票模块,请在此期间开机完成在线升级。若遇到问题,请您联系服务单位:
航信公司(负责金税盘):95113
百旺公司(负责税控盘):024-31502200,31507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