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明确了多个增值税征管事项,其中第六条明确: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告还明确了其他若干增值税征管事项,如:
1.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享受低征收率政策优惠时,按照0.5%的征收率计算销售额、开具发票。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相同原理计算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这些新规定与以往的征管政策相比变化较大,值得认真学习领会。税喵随后将带来详细的解析,欢迎关注~
公告还对关于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发票开具问题,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