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系统机构编制调整优化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批准,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税务局,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9月1日起,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税务局,其管辖范围、行政职责和权利义务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承续。
二、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派出机构,办公地点设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15号,联系电话:024-22565201。
三、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税务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国家税务总局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办公地点设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号,联系电话:024-24897201。
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5年8月31日